對幹部免職有意見的,沒有規定可以進行申訴。
對領導幹部任免有意見的,可以向任免機關提出意見,可以有組織有紀律地反映自己的意見,但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法依規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黨員、幹部、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申訴。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二條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六十六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幹部、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核處理。
對幹部免職有意見的,沒有規定可以進行申訴。
對領導幹部任免有意見的,可以向任免機關提出意見,可以有組織有紀律地反映自己的意見,但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法依規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黨員、幹部、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申訴。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二條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六十六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幹部、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