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定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稽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定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稽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