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操作中遇到這種情況,可以下月再開,但是相應的賬務也要到下月才能進行衝抵處理。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第十八條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屬於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根據上述相關檔案並沒有說明開具的《通知單》要在當月開出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而銷貨方待開出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期衝減銷售額,因此不涉及跨月無法開具的情況,請參照執行。
在實際操作中遇到這種情況,可以下月再開,但是相應的賬務也要到下月才能進行衝抵處理。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第十八條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屬於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根據上述相關檔案並沒有說明開具的《通知單》要在當月開出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而銷貨方待開出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期衝減銷售額,因此不涉及跨月無法開具的情況,請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