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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080336970269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2、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檔案,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稽核:是指由本機關審查核實,報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審批的行為。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檔案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檔案,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准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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