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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星微創想

    2019年9月21日晚九點多,房客1因作息問題與房客2產生爭吵並叫男友,發生毆打事件鬧到警察局,無法繼續居住要提前退租。我因與房客1尾款協商不一致,便打算先行離開後續再處理,但房客1不依不撓,一路拉扯不斷,甩掉袖子拉衣領,掙脫衣領拉衣襬,一路跟到地鐵站,大約二十多分鐘不斷騷擾。中間其男友出現過,考慮到其與房客2的問題,更加速了我離開的步伐。因其男友的到來,對方停了一兩分鐘沒有跟上來,在我剛下到地鐵站內時,對方從後面快步追了上來對我進行拉扯和抓撓,並在地鐵站裡大喊讓人抓住我,別讓我跑了,掙脫幾次沒有拜託糾纏,後面有一個大幅度的掙脫動作,把對方胳膊壓到了前面。掙脫後我繼續前行,打算進入地鐵,對方還繼續不依不撓的拉扯,一路拽著我衣袖帶到地鐵檢票口。後面等待社群治安警到來,經調解只收了對方入住四十天的房費,不想再與其糾纏。一週後對方以我歐打她的理由又把我告到警局,現在以傷情為藉口,開價六萬,且不接受調解。要麼賠錢要麼進去!

    現在處理單位單以傷情報告為由,不問前因後果判我故意傷害罪,請問被長時間無理糾纏後的一個自衛掙脫糾纏的動作真的違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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