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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白的碎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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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執中bj1
這個問題從何而來?
如果題主不告訴大家,那就是故弄玄虛、無中生有。有挑事之嫌。
小區的電梯的產權屬於棟樓全體業主,這沒有問題。但由於電梯是特種裝置,一般將管理權委託給物業公司。委託合同允許物業公司將電梯維保業務委託給具有專業資質的維保公司負責。總之,物業公司對電梯的執行和安全負責,是管理主體。
只有小區業主大會決定不聘用物業公司,由業委會直接管理小區物業事務的情況下,業主們才會為電梯責任事故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業委會主管者是否承擔法律責任,應該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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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綠色地球之夢想家園
電梯出事由住戶承擔責任,住戶有能力承擔嗎?
由於題意所說的是電梯出事故,通常理解事故就是比較大的人身傷害、或者電梯嚴重損壞的問題了。
根據題意,我認為應該分別不同情況來認定責任。一、日常正常使用情況下的質量事故1、質保期內的事故
開發商開發商房地產專案,其所購買的電梯,安裝驗收合格後,有一個質量保證期。
在質保期內,如果日常正常使用出現的質量事故,導致的人身傷害、重大的財產損失,應當由電梯供應單位負責承擔。
2、質保期外的事故
對於質保期外的,因電梯屬於特種裝置,物業服務公司都是與電梯維保單位簽訂了維保服務合同,由維保單位負責維修。
對於一般性的小型維修,費用較小的,一般都是物業公司在收取的物業服務費中列支。
如果達到維修資金動用標準的維修費用,則需要按照流程,報經主管部門稽核後,動用維修資金來支付。
二、人為損壞質量事故如果有人故意損壞電梯,只要有確鑿證據的,由此導致的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三、維保單位未按照維保要求,導致的事故如果維保單位沒有按照維保合同約定,進行電梯日常維保服務,由此引發的質量事故,嚴格意義上應當由維保單位承擔責任。
這需要物業服務公司配合,並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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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戲迷阿德1
這個問題我是這樣認為的,電梯出事故要住戶來承擔,這裡有個前提,物業管理公司維保做好了沒有,人命關天陳舊電梯每年要維保要請有資則的著名電梯企業來做維護保養,不保養沒錢電梯發生故障人傷亡傷殘物業公司有責任承擔,只要你參加了維保有據可查物業公司沒有責任。大興公司來參加維保,物業公司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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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渴望幸福的人
說的不錯,如果電梯是本樓的業主集資安裝的。那麼,產權就應該歸安裝電梯的業主所有。業主可以決定那些人可以乘坐電梯。如果電梯出了問題,業主要承擔責任。
就好像有人買了一輛汽車,即便是別人在開,出了事故,車主也是有責任的。
所以,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有權利就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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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赤子心願
沒史之前就有、…
不正當.違侵.逼迫.痂禍別方就會無緩無赦無恕的長期飢腥絞墜的必史無疑.不得銘史、…
祝您萬事如意、…
祝您平安健康、…
祝您吉祥美滿、…
祝您闔家幸福、…
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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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美侯王666
這個問題提的好,這就是物業小區有物業服務和無物業服務的區別:
有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就是業主把自己的小區財產,以協議或合同的方式委託給物業企業,進行經營管理服務,物業企業通過對小區物業財產的維護維修勞動服務,使業主的房產升值保值。因為業主付了物業服務費,所以因電梯出事所產生的電梯維護費和損害賠償,不必業主承擔了,而有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這就是買服務的好處,也是騁請物業企業管理服務物業小區的好處,也相當於業主給自己買了個電梯責任保險。
若電梯沒有單位進行管理和維修維護,也就是業主沒有交納電梯的管理維修維護費用,電梯出了事,其責任和損失,不管大小,按照《物權法》的規定,責權利原則,都有財產所有權人承擔。因無專業企業管理服務電梯,電梯的質量安全、執行安全,一般得不到保證,很容易出大事故。一旦出現大事故,電梯財產所有權人即業主承擔的費用比騁請物業企業費用高得多的多。由於維護保養跟不上,很可能被技術監督部門以安全質量不合格而停運,並且電梯使用時間也會縮短。這就是自管自治的風險,短期看,確實省錢,長遠看,不划算。
對於業主有沒有能力承擔問題,這需要交給法律去處理,只要法律認定你有承擔能力而不願承擔責任,肯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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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老蔡28697
居民樓電梯壞了,或者出了事故,該由誰承擔責任,得根據實際情況判定。總的說電梯出事或者壞了,是令人頭痛和麻煩事。負重上下樓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錢,這是關鍵,修理費上千上萬,你我又是外行,別人怎麼說,我們只能怎麼辦。例如,去年鵝嶺鷹冠小區一臺電梯壞了半個多月,物業公司有意拖延,要挾業主,叫業主簽字出錢,同時又說電梯配件去上海買了,一會兒又說配件不好買,業主根本搞不清咋回事!後來經過公安系統和街道協調,沒幾天電梯就正常運轉了。要說明的是物業公司工作過於惡劣、傲慢;小小電梯停擺,需要依靠公安才能解決,另外想說明,懂電梯知識的人可能不多,電梯一停擺,修理費動不動上千上萬,雖然大家出,但是總會“割點你的肉”,所以大家應該愛護電梯。我曾親眼看到,有人亂按按鈕(或者不放手)、用刀開電梯門、用腳踢電梯門、在電梯內小便、每層樓按上開按鈕等等,為此得罪了幾個鄰居,對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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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一箇舊聞。說兩個孩子用繩子綁住了自己的腰,一個進了電梯一個沒進去,結果進電梯的被重摔了。出了這種事責任還由誰來承擔?彷彿現在任何地方一出事,馬上就會想到要找一個別人來賠償。
想起小時候過年,幾個小夥伴在樓下放小鞭,覺得平常玩法沒勁,就總想把鞭放進容器裡看看會不會爆炸。我們當中一個女孩想把鞭炮扔進一個井蓋裡。
由於那個井裡是空的,很多人會把一些小垃圾啥的通過井蓋的小孔往裡扔。那時我還在上小學,但是也聽家長說過垃圾會產生沼氣的事。
在她決定要往井裡扔鞭時我提醒了她可能會有危險,但她沒有在意。
我不知道沼氣濃度多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會燃燒起來,也不知道如果燃燒了會怎樣,但腦子裡想了好多可能出現的場景,或者說,即便爆炸了我都不會感到意外。所以在她準備點火的時候,我跑到了距離很遠的樓道里,能看到井蓋也絕對安全的位置,眼看井裡冒起10㎝以上的藍色火焰呼嘯著把井蓋頂起來,衝著那個女孩就飛了過去…她跑的還算快了,但還是被火焰燒漏了褲腿燒傷了肉。
但那時人們沒有現在這麼“精細”,沒人會去把市政告了要賠償,只能說做啥事,都會有後果,吃虧了以後就懂了。
好在這些發生的都不是不可挽回的事,家長該做的,還是要多正確教育孩子,而不是真的到無法挽回時再去找人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