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種種原因事故沒有處理完結,是不會影響車輛的年檢的。
公安部第72號令即《機動車登記規定》的第三十四條規定:“機動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非常明確規定發給檢驗合格標誌的惟一條件是: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因此,按照這一規定,違法行為處理與否,與車輛安全年檢完全是兩碼事,不能“捆綁”在一起,否則就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自然是站不住腳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國家的法律,屬於上位法;《機動車登記規定》是以公安部令的形式頒佈的,是部門規章,屬於下位法,兩者有牴觸,下位法自然應該遵從上位法。
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不能附加條件,公安部的規定怎麼能繼續設限?還有,《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規定:“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由於種種原因事故沒有處理完結,是不會影響車輛的年檢的。
公安部第72號令即《機動車登記規定》的第三十四條規定:“機動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非常明確規定發給檢驗合格標誌的惟一條件是: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因此,按照這一規定,違法行為處理與否,與車輛安全年檢完全是兩碼事,不能“捆綁”在一起,否則就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自然是站不住腳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國家的法律,屬於上位法;《機動車登記規定》是以公安部令的形式頒佈的,是部門規章,屬於下位法,兩者有牴觸,下位法自然應該遵從上位法。
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不能附加條件,公安部的規定怎麼能繼續設限?還有,《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規定:“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