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專案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
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裝置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專案的特殊要求 , 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 , 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
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三條 採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採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檔案和業績情
況 , 並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採購專案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 , 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
查。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專案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
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裝置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專案的特殊要求 , 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 , 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
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三條 採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採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檔案和業績情
況 , 並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採購專案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 , 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