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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咔咔啊

    按照《奧林匹克憲章》,只有國際奧委會擁有奧運會主辦城市確定權。其具體方法按照《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在奧運會舉辦前7年召開的國際奧委會全會上,由全體委員秘密投票表決。

    為保證奧運會籌備工作時間充足,欲舉辦奧運會的城市須在奧運會舉辦前8年向國際奧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由國際奧委會和有關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對其進行考核並確定申辦城市。正式投票確定舉辦城市是在奧運會舉辦前7年召開的國際奧委會全會上,由全體委員秘密投票決定。在投票中,某個申辦城市獲得半數以上選票即被確定為主辦城市;在幾個城市爭辦的情況下,採取多輪投票的方法,每一輪投票淘汰票數最少的城市。如果兩個城市票數同樣少,則增加一次專門為這兩個城市的投票,從中淘汰一個。

    1999年在“鹽湖城醜聞”發生後,國際奧委會對申辦程式進行了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兩點是:

    一、增加是否接受申辦的步驟,從而一開始就將缺乏舉辦奧運會基本條件的城市淘汰掉。

    二、不允許國際奧委會委員訪問、考察申辦城市,也不允許申辦城市代表拜訪國際奧委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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