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徵收範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合法有效憑證分為四大類,一是稅務發票;二是財政收據;三是境外收據;四是自制憑證。各類憑證都有各自的使用範圍,不可相互混用。稅務發票主要用在企業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支付款項,且該單位或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徵收範圍的情況。發票一般包括增值稅發票和普通發票,另外在部分特殊行業還使用專業發票。財政收據主要用在企業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款項中,該單位或來結算票據、軍隊票據,也包括非財政監製的稅收完稅憑證等。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徵收範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合法有效憑證分為四大類,一是稅務發票;二是財政收據;三是境外收據;四是自制憑證。各類憑證都有各自的使用範圍,不可相互混用。稅務發票主要用在企業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支付款項,且該單位或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徵收範圍的情況。發票一般包括增值稅發票和普通發票,另外在部分特殊行業還使用專業發票。財政收據主要用在企業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款項中,該單位或來結算票據、軍隊票據,也包括非財政監製的稅收完稅憑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