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規定、辦法、細則的區別是:
制度的含義較為廣泛,具體應用的時候可大可小。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體到一個企業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類的。
規定是為實施貫徹有關法律、法令和條例,根據其規定和授權,對有關工作或事項作出區域性的具體的規定。是法律、政策、方針的具體化形式,是處理問題的法則。主要用於明確提出對國家或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規定重在強制約束性。
辦法是對有關法令、條例、規章提出具體可行的實施措施,是對國家或某一地區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工作、有關事項的具體辦理、實施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辦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發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機構。
細則是對某一法律、法規全部或部分內容的具體化。 法定效力僅僅次於法律,是國家權力機關和黨政機關依照法律運用法律的規範形式,將國家的方針、政策依法予以肯定,具有法律條文和黨政機關公文雙重屬性,即有法律的指導作用,又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成為機關、單位、個人在有關方面的行為準則。
制度、規定、辦法、細則的區別是:
制度的含義較為廣泛,具體應用的時候可大可小。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體到一個企業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類的。
規定是為實施貫徹有關法律、法令和條例,根據其規定和授權,對有關工作或事項作出區域性的具體的規定。是法律、政策、方針的具體化形式,是處理問題的法則。主要用於明確提出對國家或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規定重在強制約束性。
辦法是對有關法令、條例、規章提出具體可行的實施措施,是對國家或某一地區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工作、有關事項的具體辦理、實施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辦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發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機構。
細則是對某一法律、法規全部或部分內容的具體化。 法定效力僅僅次於法律,是國家權力機關和黨政機關依照法律運用法律的規範形式,將國家的方針、政策依法予以肯定,具有法律條文和黨政機關公文雙重屬性,即有法律的指導作用,又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成為機關、單位、個人在有關方面的行為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