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專案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規定:“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授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因延長授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投標有效期過期後,投標人不再接受投標檔案約束。堅持發出中標通知書,有無法實施中標結果的風險。相關法規並無明確規定“投標有效期過了堅持發中標通知書”的責任問題。
所以,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前,要求投標人承諾延長投標有效期,確保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如果投標人不承諾延長投標有效期,其投標不再有效。
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專案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規定:“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授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因延長授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投標有效期過期後,投標人不再接受投標檔案約束。堅持發出中標通知書,有無法實施中標結果的風險。相關法規並無明確規定“投標有效期過了堅持發中標通知書”的責任問題。
所以,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前,要求投標人承諾延長投標有效期,確保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如果投標人不承諾延長投標有效期,其投標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