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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砥礪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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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草一木1976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但另一方不同意,那麼如果提出離婚方就應最大限度的提出證據證明對方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的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如果對方存在上述情形且有證據證明,那離婚的機率很大。
如果對方不存在上述情形,但因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存在爭議而不離婚的。那麼想盡快離婚的一方可考慮在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方面做出一定讓步,以期達到速離目的。
但如果既無應離情形,又不願讓步,那麼只能準備至少二次的離婚訴訟了。
如果是感情已經破裂無法修復的話,離婚也不失為一種解脫。你所說的這種情況根據筆者的經驗,要找到對方不同意離婚的癥結所在,是面子上過不去,是財產分配沒達成一致,還是對方的親屬有異議或者是對方對你仍有感情等等,搞清楚狀況後對症下藥就能取得比較理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