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四十九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因此消防員救火不收取任何費用。但是,可以臨時徵用一切救火所需物資。消防法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區域性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等;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訊、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消防法 第四十九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因此消防員救火不收取任何費用。但是,可以臨時徵用一切救火所需物資。消防法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區域性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等;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訊、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