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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646683829691

    謝邀。我在上海做律師,勞動法司法實踐各地差異較大,僅供參考!1.拖欠公司,可以申請勞動仲裁。2.2015年3月沒有正常上班,原則上不應當發放工資,確實單位安排不上班,應全額髮放工資,但以出勤為享受條件的福利和津貼不應享受,比如車貼、飯貼。3.剩餘獎金主要看雙方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單位確實拖欠應發獎金,可以透過勞動仲裁要回。沒有證據,就比較困難了。4.提前一個月通知,法律確實要求書面通知。但關鍵問題有兩個,第一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如果到期稱為勞動合同終止,無須提前通知勞動者,第二,如果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要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什麼,並不是所有的解除勞動合同都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是否有其他經濟賠償,仍然要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什麼。如果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法律規定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辦理離職手續後,仍然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時效為一年,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計算。拖欠工資的爭議,仲裁時效自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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