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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長金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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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Yifan5
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設定罰款條款,對員工違反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行為予以一定數額的相應罰款,不論其公示與以否,都已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只屬於一般性的企業單位,而並不是國家立法機關和政府行政部門,用人單位根本無權對罰款作出規定。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設定的所謂罰款條款,已經嚴重違反了《憲法》、《物權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的規定。工資是企業員工的合法所得,屬於員工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且受到法律保護;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不正當理由剋扣或者無故拖員工工資。因此,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設定的罰款條款無效。
首先要說廠方這種作法有問題,屬於‘’不告而誅‘’,肯定沒有道理。說到勞動法,好象沒有這麼細緻的規定,但勞動法本質上是維護勞動者正當權益,調節勞動關係的。如果事實如您所講那樣,您為維權可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最後提醒您一句:好好查查廠內有關規章制度到底有無這方面規定,入廠教育時安全守紀方面公開講了些什麼,有沒有發給你們職工手冊、職工守則之類的東西…如果廠方有明確規定且能拿出證據,那進行勞動仲裁您可能贏不了。以上為個人看法,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