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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anZhenti

    依照《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人社部、國家衛計委令第21號) 》,你只有對原鑑定結論不服時才會申請再次鑑定。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申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影印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也就是以第二次鑑定的三級為準,只是我個人覺得兩次鑑定結果相差太懸殊了,要知道三級和七級受傷程度有天壤之別,後續工傷保險待遇也差別很大,覺得有點奇怪。

    不管怎麼說,第二次鑑定的結果對受傷者來說有利,同時依照上述法規,也是最終結論。預祝早日康復。

    我是Lanzhenti,一起關注安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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