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汙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併代徵,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汙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公共供水企業代徵的汙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徵繳入庫。
汙水處理費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市和區縣按照汙水處理費徵收級次,實行分級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汙水處理費由市和區縣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併代徵,並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作為收費憑證。公共供水企業代徵的汙水處理費應直接繳入同級國庫。
拓展資料:
2014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以財稅〔2014〕151號印發《汙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徵收繳庫、使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38條,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汙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汙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汙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併代徵,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汙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公共供水企業代徵的汙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徵繳入庫。
汙水處理費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市和區縣按照汙水處理費徵收級次,實行分級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汙水處理費由市和區縣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併代徵,並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作為收費憑證。公共供水企業代徵的汙水處理費應直接繳入同級國庫。
拓展資料:
2014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以財稅〔2014〕151號印發《汙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徵收繳庫、使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38條,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汙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