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三)影劇院、錄影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六)商場(店)、書店;(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專案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一)空氣、微小氣候(溼度、溫度、風速);(二)水質;(三)採光、照明;(四)噪音;(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三)拒絕衛生監督的;(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三)影劇院、錄影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六)商場(店)、書店;(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專案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一)空氣、微小氣候(溼度、溫度、風速);(二)水質;(三)採光、照明;(四)噪音;(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三)拒絕衛生監督的;(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罰款一律上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