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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657019841660

    代表人的行為就視為被代表主體的行為,可以看成是同一個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兩個人,代理人的行為是獨立的,只不過行為的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對代表人有代表權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內部的關係,不能約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權限與善意的第三人行為,該行為仍然有效。此為表見代表。  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卻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此時成立表見代理。表見代理人的行為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兩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區別的:表見代表中,善意的相對人沒什麼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表見代理中,相對人不但善意,而且還要求有充分的根據判斷該表見代理人擁有有代理權。  實踐中一般認為,下列兩種情況屬於“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1)行為人與被代理人曾經存在僱用關係,但由於種種原因被代理人未將二者僱用關係終止的事實公告或者行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僱用關係存在的法律檔案。  (2)行為人與被代理人曾經存在委託授權關係,但由於某種原因,授權結束後行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證明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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