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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長金老者

    我覺得與謠言本身性質有關,牽涉到黨政軍大事或有損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無疑是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追究。如果是傷及企業或個人名譽等,一般應該是民事責任,受害方告訴後法院根據情節判被告公開道歉、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等。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 2 # 宇宙時空聯盟

    做人一旦熱心於認真造謠=為坑害自己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條件!

    正如霍金是當代最厲害的長期熱心於以科學名義努力又認真造謠專家=他不僅在21歲時就被活活整殘又終被導演直接親自出手實施滅絕霍金的生命靈魂而導致其肉身猝死了!

    人間一切都是自做自受,誰也不可能有權例外!

  • 3 # 放心籤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製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補充規定(六)》將該款的罪名確定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針對網路傳播虛假資訊的行為,《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專門條款予以規制。今後,網路傳謠要負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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