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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風24

    “不能預見”是指當時行為人對其行為發生損害結果不但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其實際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行為時也根本無法預見。從認識因素上來講,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意志因素上來講,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行持反對態度

    之所以特別強調“無法預見”,主要是區別於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承認,“不能預見的原因”所致的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的相似之處,二者都是行為人對有害結果的發生沒 有預見,並因此而發生了這種結果。但是,它們更有著原則的區別: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認識能力和當時的情況,意外事件是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可能預見,不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疏忽大意的過失則是行為人對行為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效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只是由於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導致了未能實際預見。因此,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能力和當時的情況,結合法律、職業等的要求來認真考察其有沒有預見的原因,對於區分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至關重要,這是罪與非罪的原則區分。例如,某汽車司機在雨夜行車,從一塑膠布駛過,壓死了塑膠佈下的一個精神病人。司機以為塑膠佈下是附近農民的稻穀,在當時的情況下他不可能預見到有人在雨夜躲在公路的塑膠佈下,這就屬於意外事件

    一家之言,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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