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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徐劍南京

    民事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事實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客觀現象,客觀現象包括事件與行為,區分事件與行為的標準為,“事件”強調客觀存在之物本身;行為強調客觀之物形成的過程。

    本設問的所謂事實就是指事件,事件是與人的意志無關的法律事實,我們考察的是行為的客觀結果。例如,自然人的出生,父母能選擇自己的子女何時出生,但子女不能選擇何時出生,考察的物件為子女。再如,自然人創作作品,建築房屋,考察的視角為作品與房屋。

    行為則不同,行為是與人的意志有關的法律事實,行為考察的物件是行為的過程,而不是行為之物。例如,房屋買賣合同強調的是行為,而不是房屋本身。再如,贈與,贈與考察的贈與行為,而不是贈與之物。

    透過上述比較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物件的本身不需要行為能力,而行為的過程需要行為能力,目的是對當事人處置的保護,防止當事人損害了自身利益以及公共利益。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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