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歸監獄管理局管,監獄管理局歸司法廳管。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1998)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1998]5號)、《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3]8號)、《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8]11號) 司法部的主要職能: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其具體職能為:1、管理部屬高等政法院校的法學教育和在職政法領導幹部培訓工作;2、管理全國的獄政和對罪犯改造及勞動教養工作;3、管理指導全國法制宣傳、人民調解、司法助理員及鄉鎮法律服務工作;4、管理全國律師、公證工作;5、歸口管理與組織參加聯合國有關預防犯罪領導的會議、活動,負責部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6、參加與外國簽訂司法協定談判和歸口管理執行事宜;7、參與立法工作,負責司法行政、法律、法規的起草、修改、清理、彙編工作;8、管理《法制日報》社和法律出版社;9、管理司法研究所、預防犯罪和勞動改造研究所和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的工作;10、指導法學理論研究和地方各級司法行政工作。管理中國法學會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司法部下屬的監獄管理局主管全國監獄管理工作。
監獄歸監獄管理局管,監獄管理局歸司法廳管。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1998)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1998]5號)、《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3]8號)、《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8]11號) 司法部的主要職能: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其具體職能為:1、管理部屬高等政法院校的法學教育和在職政法領導幹部培訓工作;2、管理全國的獄政和對罪犯改造及勞動教養工作;3、管理指導全國法制宣傳、人民調解、司法助理員及鄉鎮法律服務工作;4、管理全國律師、公證工作;5、歸口管理與組織參加聯合國有關預防犯罪領導的會議、活動,負責部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6、參加與外國簽訂司法協定談判和歸口管理執行事宜;7、參與立法工作,負責司法行政、法律、法規的起草、修改、清理、彙編工作;8、管理《法制日報》社和法律出版社;9、管理司法研究所、預防犯罪和勞動改造研究所和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的工作;10、指導法學理論研究和地方各級司法行政工作。管理中國法學會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司法部下屬的監獄管理局主管全國監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