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年初進行歷年制賠付率計算時,可能會出現極為不合理的資料結果,如前一年十二月的歷年制賠付率也許僅是50%左右,過了一個月再算就成了75%。其實這樣的計算情況受到了如相對的一個月的滿期保費不足、重大案件重大賠付金額的出現、高寒地區一月出險頻度較高等因素的制約,這些因素都會對當期的歷年制賠付率計算造成極大的偏差。一般來說,財產險業務,尤其是車險類業務,統計年度的歷年制賠付率會在年初顯得較高,然後逐漸下降,至三季度末時呈現平穩趨勢。
當然,還有許多人對於歷年制賠付率的計算方法不理解,如多數涉及到年制計算的保險指標,一般均可以將“年度”的概念還原至12個月,如結案率指標,相對的每一年的結案率,其實是統計時間算起向前推12月來計算,但是歷年制賠付率並不能轉換成這樣的情況來計算,主要的原因在於:歷年制的概念,是指日曆年制,它嚴格的區分了每一個經營年度的不同計劃、指標標準,因此,它不能沿用前一年的時間區間及計算概念,同樣也就不能向前推算12個月來延續賠付率的時點了。
所以,為了更科學的掌握經營的結果,一般的,各保險公司在進行業務分析時,都會將歷年制賠付率和滿期賠付率同時進行展示,並互相參考來判斷經營結果。
每年年初進行歷年制賠付率計算時,可能會出現極為不合理的資料結果,如前一年十二月的歷年制賠付率也許僅是50%左右,過了一個月再算就成了75%。其實這樣的計算情況受到了如相對的一個月的滿期保費不足、重大案件重大賠付金額的出現、高寒地區一月出險頻度較高等因素的制約,這些因素都會對當期的歷年制賠付率計算造成極大的偏差。一般來說,財產險業務,尤其是車險類業務,統計年度的歷年制賠付率會在年初顯得較高,然後逐漸下降,至三季度末時呈現平穩趨勢。
當然,還有許多人對於歷年制賠付率的計算方法不理解,如多數涉及到年制計算的保險指標,一般均可以將“年度”的概念還原至12個月,如結案率指標,相對的每一年的結案率,其實是統計時間算起向前推12月來計算,但是歷年制賠付率並不能轉換成這樣的情況來計算,主要的原因在於:歷年制的概念,是指日曆年制,它嚴格的區分了每一個經營年度的不同計劃、指標標準,因此,它不能沿用前一年的時間區間及計算概念,同樣也就不能向前推算12個月來延續賠付率的時點了。
所以,為了更科學的掌握經營的結果,一般的,各保險公司在進行業務分析時,都會將歷年制賠付率和滿期賠付率同時進行展示,並互相參考來判斷經營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