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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後審,是指在開標後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後審,但招標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採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可以釋出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定。 採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檔案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採取資格後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透過資格預審的專案,有兩種可能。
一種在開標時不需要再提供資格檔案,也無需審查資格。
第二種在招標檔案規定依然需要提供資格檔案的,評標委員會也依然需要審查資格。對資格預審到開標的過程中資格發生變化的投標人,應該主動在招標檔案中說明,並附上相關證明材料。
資格發生變化,又未主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同時資格又不滿足招標檔案要求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書面澄清說明。注意,這裡是可以,不是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