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是指因私人關係,對明知無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訴,或者因私人關係,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法律追訴。徇私,是指不依法律規定辦事而照顧、維護私人關係。枉法,是指違背事實做出的結論。本罪的特徵是: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公正,即確保無罪的人不受法律追訴,確保有罪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及司法機關對犯罪作鬥爭過程中的正常的司法活動。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故意歪曲事實致無罪的人受到法律追訴,有罪人不受法律制裁。1、在立案、偵查、起訴過程中,對有罪的人不加追訴或者包庇有罪的人;2、在立案、偵查、起訴過程中,故意歪曲事實真相,使無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訴;3、其他徇私枉法的行為。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安、國家安全、檢察、法院、監獄的司法工作人員,其他人不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徇私枉法的嚴重後果仍然行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徇私枉法罪,刑法規定: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是指因私人關係,對明知無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訴,或者因私人關係,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法律追訴。徇私,是指不依法律規定辦事而照顧、維護私人關係。枉法,是指違背事實做出的結論。本罪的特徵是: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公正,即確保無罪的人不受法律追訴,確保有罪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及司法機關對犯罪作鬥爭過程中的正常的司法活動。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故意歪曲事實致無罪的人受到法律追訴,有罪人不受法律制裁。1、在立案、偵查、起訴過程中,對有罪的人不加追訴或者包庇有罪的人;2、在立案、偵查、起訴過程中,故意歪曲事實真相,使無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訴;3、其他徇私枉法的行為。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安、國家安全、檢察、法院、監獄的司法工作人員,其他人不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徇私枉法的嚴重後果仍然行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徇私枉法罪,刑法規定: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