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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豆媽的幸福小滋味

    答:

    區別性質不一樣,刑事和解協議是談賠償問題的,形式諒解書是對行為的諒解。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四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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