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在乘坐計程車時是不可以攜帶寵物的。
根據《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出租汽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裝置;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電召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擴充套件資料: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二)保證營運車輛效能良好;
(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運營服務;
(四)保障聘用人員合法權益,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五)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教育;
(六)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未經從業資格註冊的人員運營。
根據規定,在乘坐計程車時是不可以攜帶寵物的。
根據《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出租汽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裝置;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電召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擴充套件資料: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二)保證營運車輛效能良好;
(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運營服務;
(四)保障聘用人員合法權益,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五)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教育;
(六)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未經從業資格註冊的人員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