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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313448605027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在《民法通則》第49條有規定: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也即是說,法人代表(就是指公司的董事長之類的執行機關)的大多數合法經營都會被視做企業法人的民事行為,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從事企業法人在登記時核准的相關經營,合法經營,並在企業破產、解散或撤銷時,及時登記公告,法人代表是不會承擔責任的。 只有當法人代表自己作死,偷逃稅務啊、抽逃資金啊、故意損害他人利益啊,才會追究他的責任,所謂不作死就不會死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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