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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262151785062

    勞動者試用不合格,包括完全不具備錄用條件和標準,部分不具備錄用條件和標準兩種。無論屬於那種情況,用人單位都必須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明,否則就會因舉證不能而無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至於如何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我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做好以下幾點:

    1. 在釋出的招聘簡章、招聘資訊中明確錄用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在廣告上釋出招聘資訊時,除了註明對職位的一些基本要求(如年齡、職業技術、學歷等)外,還應對所聘職位的具體錄用條件、崗位職責進行詳細描述,並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再次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

    2. 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背景調查。核查勞動者是否提供了虛假個人資訊,是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隱瞞應當告知用人單位的重要資訊,如被證實勞動者有此類不正當行為,用人單位可視其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3. 建立試用期的績效評估制度,明確考核標準、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單位制定的考核內容、評分原則及決定勞動者是否最終被錄用的客觀依據應當事先告知勞動者,並讓其簽字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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