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養豬場應距離居民區500米以上。
根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五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於500米;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三)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500米以上。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六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佈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區周圍建有圍牆; (二)場區出入口處設定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四)生產區入口處設定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捨出入口設定消毒池或者消毒墊; (五)生產區內清潔道、汙染道分設; (六)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 禽類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定隔離設施,並配備種蛋燻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建設養豬場應距離居民區500米以上。
根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五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於500米;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三)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500米以上。
擴充套件資料:《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六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佈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區周圍建有圍牆; (二)場區出入口處設定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四)生產區入口處設定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捨出入口設定消毒池或者消毒墊; (五)生產區內清潔道、汙染道分設; (六)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 禽類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定隔離設施,並配備種蛋燻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