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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30558932451

    從次月起。  根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第六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如果沒有特別指明,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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