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次月起。 根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第六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如果沒有特別指明,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從次月起。 根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第六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如果沒有特別指明,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