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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nolzh41362

    發票專用章是在稅務局備案的開具發票的專用印章,是與發票開具的行為緊密相關的,其用途即證明發票開立的事項是公司行為。 收款收據是作為企業非經營性收入的票據,單位的款項收取是財務部門的責任範圍,加蓋的印章說明財務部門代表企業收取了收據註明的該筆款項。按照收款收據的管理規範,加蓋的應為財務章,說明財務部門對此筆款項收入的確認。 鑑於公章具有公認的法律效力,加蓋公章的收款收據在實務上也一般將其視為合法的收據。 但是,在收款收據上加蓋的印章若為發票專用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為發票專用章僅僅是作為在稅務部門備案的專用印章,其使用範圍是嚴格限制的。也就是說,在印章管理人員的安排上,一般獨立於開票人、相關銷售人員即可,是無須專門的財務人員或公司的領導對發票專用章進行專項的管理的。 所以,除了發票之外的票據上加蓋的發票專用章,不能夠說明財務部門或公司領導對該筆款項的收取是知情的,也就不能由財務部門或公司領導對該筆款項承擔相應的責任,故是不能夠將其視為企業已收取了收據所標明款項。所以加蓋發票專用章的收款收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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