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的收款人不一定要寫法人的名字;一般是寫財務人員的名字,財務人員收款。需要明白法人代表可以做發票管理員,開票人可以寫法人代表的名字。法人是個單位,法人代表才是個人。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專案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1995]047號) 第一條:“專用發票所有欄次必須如實填寫”; 第二條:“各地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對不按規定開具的專用發票(包括專案填寫不全、未蓋有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一律不能作為稅款的抵扣憑證。”之規定專用發票所有欄次必須如實填寫,對專案填寫不全專用發票,一律不能作為稅款的抵扣憑證。
發票的收款人不一定要寫法人的名字;一般是寫財務人員的名字,財務人員收款。需要明白法人代表可以做發票管理員,開票人可以寫法人代表的名字。法人是個單位,法人代表才是個人。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專案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1995]047號) 第一條:“專用發票所有欄次必須如實填寫”; 第二條:“各地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對不按規定開具的專用發票(包括專案填寫不全、未蓋有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一律不能作為稅款的抵扣憑證。”之規定專用發票所有欄次必須如實填寫,對專案填寫不全專用發票,一律不能作為稅款的抵扣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