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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175513249207

      反傾銷目的在於抵制傾銷,保護國內產業。通常由受損害產業有關當事人提出出口國進行傾銷的事實,請求本國政府機構再徵。政府機構對該項產品價格狀況及產業受損害的事實與程度進行調查,確認出口國低價傾銷時,即徵收反傾銷稅。政府機構認為必要時,在調查期間,還可先對該項商品進口暫時收取相當於稅額的保證金。如果調查結果傾銷屬實,即作為反傾銷稅予以徵收;傾銷不成立時,即予以退還。有的國家規定基準價格,凡進口價格在此價格以下者,即自動進行調查,不需要當事人申請。  各國徵收傾銷稅的法則差別很大,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6條關於徵收反傾銷稅的規定,對各國並無約束力。六十年代中期,曾制定《反傾銷法典》(Anti-DumpingCode)1973-1979年東京回合時,又加以補充修改,除對傾銷含義加以界定外,並規定徵收反傾銷稅時必要條件。傾銷停止時,應立即取消徵收。但這未能真正起到統一各國立法的作用。濫用反傾銷稅的事例時有發生。反傾銷稅從來是貿易大國進行關稅戰、貿易戰的重要工具。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各個國家根據自己國家的國情不同所以制定的反傾銷稅不同,但是主要目的都是保護多內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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