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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電信一姐525

    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此類合同是根據合同的訂立是否以訂立另一合同為內容為標準劃分的。預約合同,是約定將來訂立相關聯的另一個合同的合同,本約,是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這類合同的意義在於,預約合同以訂立本約為債務,重在當事人之間的信用,故預約合同的債權債務不得讓與。例如,將來欲買飛機票為本約,而預先約定將來購買飛機票,則為預約。在預約效力的具體表現上,預約與本約有本質區別。正如預約概念所揭示,預約是為將來成立本約而訂立的合同,它所產生的當事人權利、義務均是指向在未來成立本約,因此,預約的效力表現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條件締結本約。如一個應當履行登記手續而尚未履行登記手續的合同,該合同即為預約,它所表現的效力就是當事人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使該預約之本約得以成立;如果一方當事人因其過錯而導致不能履行登記手續,以致於本約不能成立,則該方當事人就應該承擔違反預約責任。這裡應當注意的是,此時本約並未成立,當事人違反的只是預約,而不是違反了本約。因此,當事人所承擔的責任只能是違反預約責任,而非違反本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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