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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urar31179

    實習期駕駛危險品車輛,按規定罰款20-200元的,法律依據如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其中,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在增加準駕車型後的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的機動車時不受上述限制。《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九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機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繼續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不符合第七十五條規定的;  (三)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貼上、懸掛實習標誌或者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誌的;  (四)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未按照第八十條規定申報變更資訊的。  有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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