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違章扣分的制度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於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透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章詳細規定了汽車違章的扣分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機動車駕駛人1次有2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擴充套件資料
交通違章處罰的分類
交通違章處罰分為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和拘留四種。其中對違章者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上的罰款,可由民警按照簡易程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章者處以50元以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由縣以上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按照一般程式作出處罰決定,但吊扣6個月以上駕駛證和吊銷駕駛證,須由地、市或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審批。
對違章者處以行政拘留的,由縣(市)、市轄區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汽車違章扣分的制度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於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透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章詳細規定了汽車違章的扣分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機動車駕駛人1次有2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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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處罰的分類
交通違章處罰分為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和拘留四種。其中對違章者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上的罰款,可由民警按照簡易程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章者處以50元以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由縣以上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按照一般程式作出處罰決定,但吊扣6個月以上駕駛證和吊銷駕駛證,須由地、市或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審批。
對違章者處以行政拘留的,由縣(市)、市轄區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