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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142924390677

    謝邀。這種事情法院的判例挺多的,結論都是失火的房主負責賠償。首先,消防隊員肯定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這很好理解,因為救火行為沒有過錯。根據《消防法》的規定,在火場現場,為了控制火勢蔓延採取的各種措施,包括“使用各種水源”“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都是合法的。其次,樓上發生火災,其房主可能存在人為過錯(比如不當使用電器、疏忽大意),同時還是救火行為的受益人。法院判決房主賠償受損一方的理由基本上都是出於“房主有過錯”和“房主雖無過錯,但是受益”這兩個角度。不過在失火房主無過錯的情況下,法律規定是“適當”的賠償,所以一般只是部分賠償鄰居的損失。附:相關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 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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