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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wjm2452

    判刑是法官的權力。律師辯護的話,會考慮到“意外”因素。如果說“爆胎”還有點過失的話,那麼“爆胎”而致車內人員甩出車外,是無法預料、難以控制、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如果認定完全是意外,那就是主觀上沒有過錯,無罪。如果認定有過失,七年以下。本案相當程度上說是意外(我們就說它是意外,可能控方會說過失),應該只能判三年以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至於民事賠償,人命賠償的標準經常變。完全過錯賠償的話,每人大概按上一年人均工資的20倍計算,目前約40~50萬(明年最高要60萬,見《2011年起職工工傷死亡賠償金最高60萬》)。沒死重傷的按醫療費、陪人護理費、誤工費等計算(也有規定),病情未穩定是無法做醫療鑑定,醫療過程的各種費用很難預料。 責任分擔,本案相當大程度上說是意外事故。你舅舅應該說負的責任只能是少部分。舅舅的朋友也要分擔。更重要的一點是,車輛有沒有保險?如果有保險的話,那麼保險公司要負責很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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