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 1、包括轎車、越野車、輕型小客車、輕微型旅行車等使用15年。 2、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可延長使用年限。 3、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不需要審批,每年定期檢驗2次。 4、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二、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汽車。 1、使用期限為10年; 2、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3、旅遊載客汽車達到使用年限的,每年檢驗4次; 4、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車每年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檢驗4次。三、載貨汽車使用10年。 1、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 2、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8年。 3、微型載貨汽車不予延長使用年限。 4、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4年,每年檢驗次數為2次。 5、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還可以根據實際使用和檢驗情況,再延長使用年限,每年檢驗次數為1次。
一、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 1、包括轎車、越野車、輕型小客車、輕微型旅行車等使用15年。 2、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可延長使用年限。 3、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不需要審批,每年定期檢驗2次。 4、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二、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汽車。 1、使用期限為10年; 2、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3、旅遊載客汽車達到使用年限的,每年檢驗4次; 4、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車每年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檢驗4次。三、載貨汽車使用10年。 1、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 2、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8年。 3、微型載貨汽車不予延長使用年限。 4、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4年,每年檢驗次數為2次。 5、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還可以根據實際使用和檢驗情況,再延長使用年限,每年檢驗次數為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