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棍就是訴訟的掮客,他們在當事人與法庭之間充當中間人,為法官的權力尋租提供服務,為當事人的非法訴訟利益提供幫助,在當前可能成為訴棍的,有律師,法律工作者,法官,其他法律的從業者甚至無業遊民,但能成為訴棍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在法院裡有關係,而且為了金錢的目的去使用這種關係。中國古代的司法是典型的行政化,司法官吏附屬於行政機構,在無獨立地位的情況下這種司法僅僅是統治階級的暴力機器而已。訴訟中司法官吏實際上充當了一方當事人的角色,其裁決的獨斷導致當事人只能是被動的應付,毫無訴訟權利,訴訟的掮客由此而生。現代律師與訴棍的本質區別在於,律師不是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中間人,律師是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的維護者,法官則是一種居中的裁斷者,在這個過程中法官與當事人及其律師之間原則上不發生關係。當事人及其律師僅與對方的當事人及其律師發生一種對抗的關係。在這種工作關係中律師可能成為訴訟掮客,但這種關係不是律師工作的正常狀態,它僅是有可能使律師成為訴棍,但不是必然。訴棍是律師的墮落狀態,因而這種令人不齒的行為當然為大多數律師所唾棄。
訴棍就是訴訟的掮客,他們在當事人與法庭之間充當中間人,為法官的權力尋租提供服務,為當事人的非法訴訟利益提供幫助,在當前可能成為訴棍的,有律師,法律工作者,法官,其他法律的從業者甚至無業遊民,但能成為訴棍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在法院裡有關係,而且為了金錢的目的去使用這種關係。中國古代的司法是典型的行政化,司法官吏附屬於行政機構,在無獨立地位的情況下這種司法僅僅是統治階級的暴力機器而已。訴訟中司法官吏實際上充當了一方當事人的角色,其裁決的獨斷導致當事人只能是被動的應付,毫無訴訟權利,訴訟的掮客由此而生。現代律師與訴棍的本質區別在於,律師不是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中間人,律師是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的維護者,法官則是一種居中的裁斷者,在這個過程中法官與當事人及其律師之間原則上不發生關係。當事人及其律師僅與對方的當事人及其律師發生一種對抗的關係。在這種工作關係中律師可能成為訴訟掮客,但這種關係不是律師工作的正常狀態,它僅是有可能使律師成為訴棍,但不是必然。訴棍是律師的墮落狀態,因而這種令人不齒的行為當然為大多數律師所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