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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74056550451

    勞保用品的使用發放的規定是:

    1. 勞動保護用品由公司統一制定發放標準,各部門如有特殊情況須及時上報增加勞保用品發放明細,經部門經理、總經理稽核後方可增加發放。

    2. 公司每季度統一按各部門人數標準發放勞保用品,由有關負責人統一從總公司領取後發放到個人。

    3. 員工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據不同工種及不同的勞動條件按照安全生產與酒店服務的需要,按照標準規定發放。

    4. 各部門以主要從事的工種為標準,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5. 各部門有關負責人按月份統一從公司領用勞動保護用品後按本部門的實際需要分發勞動保護用品。

    6. 凡領取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因病事假、離職等超過一個月以上者,部門有關負責人應在其勞動保護用品個人明細賬上將使用期限相應延長。

    7. 對於低值易耗品如:線手套、橡膠手套等由部門管理負責人按實際操作需要發放。

    8. 如在規定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期內丟失或損壞勞動保護用品,按成本價統一在總公司有償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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