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成人教育學歷證書2001年開始實行計算機網路管理。《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對其有相應的規定:第一條 為適應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於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學歷制度和學歷證書的嚴肅性,維護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制度。第十三條 畢(結)業證書電子註冊制度於2001年開始建立並實施。從該年起頒發的畢(結)業證書未經註冊的,國家不予承認。學歷證書經註冊後予以承認的時間為證書頒發時間。擴充套件資料: 《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暫行規定》相關法條: 第十一條 高等教育學歷證書註冊工作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三級管理。高等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負責印製、填寫、頒發畢(結)業證書。對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每屆畢(結)業生頒發證書結束後,於每年7月底以前按本規定第九條的註冊內容要求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第十二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統一印製,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主考學校或就讀學校副署。
不可以,成人教育學歷證書2001年開始實行計算機網路管理。《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對其有相應的規定:第一條 為適應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於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學歷制度和學歷證書的嚴肅性,維護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制度。第十三條 畢(結)業證書電子註冊制度於2001年開始建立並實施。從該年起頒發的畢(結)業證書未經註冊的,國家不予承認。學歷證書經註冊後予以承認的時間為證書頒發時間。擴充套件資料: 《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暫行規定》相關法條: 第十一條 高等教育學歷證書註冊工作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三級管理。高等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負責印製、填寫、頒發畢(結)業證書。對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每屆畢(結)業生頒發證書結束後,於每年7月底以前按本規定第九條的註冊內容要求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第十二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統一印製,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主考學校或就讀學校副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