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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601544951480

    首先,《民法通則》第64條所說的委託代理是指代理權由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而產生的的代理,而該稱謂並不準確,更準確的說法應該是意定代理。第一,意定代理的基礎關係未必是委託,也可能是僱傭或勞動契約。第二,即便基礎關係為委託契約,意定代理權亦非來自委託,而來自作為單方行為的代理權授予行為,也就是之前回答的代理的相對獨立理論。第三,委託關係未必伴隨著代理權。當事人之間可能僅存在委託契約而無代理關係,受託人有可能不必藉助法律行為而完成委託事物。所以以“委託”修飾“代理”容易產生混淆。 其次,《合同法》第402、403條規定的是間接代理,指委託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為了本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而間接代理並非我們所說的純正的代理(直接代理)。間接代理中透過本人介入權和第三人選擇權的制度安排,第三人和本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對性的限制,繞開代理人,直接向對方主張權利,直接受間接代理人所訂立合同的拘束。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或日本並沒有間接代理的制度設計,中國是借鑑了美國法上寬泛的代理理念,這與代理的發展趨勢相一致。參考資料:朱慶育老師的《民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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