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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黃庭換鵝

    公司地點變更屬於屬於勞動合同變更,需要和勞動者協商書面形式固定下來才能生效,勞動者是有權拒絕的(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在司法實踐中運用則要看工作地點變更後是否確實給員工帶來不便,如通勤時間大量增加,甚至需要搬家到外地。

    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單位應當按照n+1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40條第3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最後關於n+1中的1指的是代通知金。(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需要支付的補償,換言之單位如果提前30日通知了可以不支付+1)代通知金的標準是上個月的工資而非平均工資。

  • 2 # 老農說事168

    哈哈,居然有這麼奇葩的事。

    個人覺得,如果銀行給免費提供住宅,就不算違法。

    否則,除了國家為了公益事業依法徵收土地,沒有任何人有權利干涉公民居住在哪裡吧?

    真是沒沒聽說過這種事。

  • 3 # 手機使用者12165409257

    想象中的吧,總行變更辦公地址不會要求你搬家的,只是你可能比起以前距離單位遠了,搬家的主動權在你,如果搬家,你比較方便上下班,如果不搬家,就要面臨上下班的勞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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