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戶籍人員。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且近兩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4、駐杭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5、持有效身份證明並在本市連續居住兩年以上,且每年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和外華人。
(二)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或者名下所有小客車在本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為“達到報廢標準”“被盜搶”狀態。登記為“被盜搶”狀態的,被盜搶行為須在公安機關立案滿1年。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標且不具有更新指標申請資格。
(五)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縣(市)指標、階梯指標的行為。
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按照個人申請增量指標的規定執行。
個人名下僅擁有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小客車的,視為名下無車。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戶籍人員。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且近兩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4、駐杭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5、持有效身份證明並在本市連續居住兩年以上,且每年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和外華人。
(二)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或者名下所有小客車在本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為“達到報廢標準”“被盜搶”狀態。登記為“被盜搶”狀態的,被盜搶行為須在公安機關立案滿1年。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標且不具有更新指標申請資格。
(五)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縣(市)指標、階梯指標的行為。
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按照個人申請增量指標的規定執行。
個人名下僅擁有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小客車的,視為名下無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