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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921337902730

    善意第三人,通常指的是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佔有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不知情,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第三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佔有人賠償損失。其實說白了,善意第三人就是沒有過錯的第三人,那麼第三人就不分善意、惡意。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就是法律保護交易中不知情、無過錯的權利人,比如甲乙簽訂了購房合同,乙支付了款項但是沒有過戶登記,甲又將房子賣給了丙,丙不知道甲乙之間的合同,且丙已經將房產過戶登記了,這時候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行為不能對抗丙的善意取得;不得對抗第三人就是不能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比如“股東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甲乙丙都是一家公司的股東,但辦理公司登記時遺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記的檔案中股東只有甲、乙二人,第三人根據公司登記檔案相信公司只有甲、乙兩個股東,丙不能向第三人主張自己也是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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