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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092329397464

    律師的答案如下:

    1、變更撫養關係有法定和約定情形,具有嚴重疾病或傷殘、不盡撫養義務或暴力虐待等影響子女身心健康情形、8週歲以上子女自願隨另一方生活、其他正當理由等法定情形的,可以起訴變更撫養權。同時法律對於父母雙方協議變更撫養關係的,是予以支援。

    2、如第1點所述,法律不排斥父母協議變更撫養關係。那麼,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不讓探望孩子即變更撫養權,該約定可以視為附條件的約定,在雙方自願的情形下,應予以遵守。

    3、但是,撫養關係的變更,歸根到底是要看是否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長。作為律師,我不認為不允許探望就一定意味著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且不允許探望,仍然可以透過法院起訴要求明確探望權,或要求法院採取一些強制措施。

    4、如果雙方能自願遵守不允許探望即變更撫養關係,那麼毫無疑問,法律對此是持支援的態度。但一旦一方(實際撫養一方)不同意,那麼只能透過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在起訴的情況下,我認為法院除了稽核協議的真實性外,最主要的仍要稽核是否具有法定的變更情形,否則,貿然變更撫養權,可能對孩子造成較大的影響。

    最後總結一下,可以在離婚協議中加入此內容,但是否能直接實現,需要實際考慮是否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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